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林咏璇 被告 李沅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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