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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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1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告 李永鋒
李靜宜 李幸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959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72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趙振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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