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告 吳思蓉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8萬8599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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