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遲守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備位聲明下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告(被上訴人)遲守信應給付原告(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二項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