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瑞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26號、107年度簡字第5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以││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5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06年9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165號│106年度偵字第12352號│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26號│107年度簡字第53號│空││事實審├───┼───────────┼───────────┤│││判決│106年12月1日│107年1月5日││││日期││││├───┼───┼───────────┼───────────┤白│││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626號│107年度簡字第53號│││判決├───┼───────────┼───────────┤│││判決確│107年1月3日│107年2月1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