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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