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語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2020號),因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77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語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