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計京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陳武煌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武煌因案現正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應繳納派
法警前往借提被告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爰依首
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提解費用500元,以提解被告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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