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陳俊廷 被告 廖庭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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