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子傑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廖國豪律師被告 劉世賢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 律師被告 黃郁惟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
黃昱婷 律師被告 林韋辰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 律師被告 李健銘 選任辯護人 蔡順旭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余紹珩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松昱陽 選任辯護人 歐陽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