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鳳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74號、107年度偵字第4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B-finn」減肥藥貳拾玖盒及貳拾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鳳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0七年度偵字第四九四二號)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之「B-finn」減肥藥二十九盒及二十九顆,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四日以一0七年度偵字第四九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B-finn」減肥藥二十九盒及二十九顆(原查扣三十盒,已採驗其中一盒一顆膠囊,剩餘二十九盒及二十九顆),係被告所有且為上開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