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聲請人 陳雯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逢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CH0000000號本票發票日、到期日雖經塗改,惟並未依法簽名或蓋章,故視為未塗改,該本票發票日應為民國108年9月30日、到期日應為民國108年9月16日,而該到期日係在發票日前,亦視為未載。是以,請表明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