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鴻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驗餘淨重壹點參陸陸公克、參點壹伍肆公克、參點參肆零公克、參點參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鴻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52、1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1.366公克、3.154公克、3.340公克、3.314公克)均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4包(驗餘淨重1.366公克、3.154公克、3.340公克、3.31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該院106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901號、106年10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7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752號卷第22頁、106年度毒偵字第1970號卷第26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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