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2、4、5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1、2、4、5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1、4、5號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1、2、4、5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第1、4、5號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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