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審核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