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乙○○附民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4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