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31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310號原告 黃聖昌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12月6日中市裁字第68-ZNXB01402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22時31分許,駕駛牌號7R-626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福爾摩沙高速公路(下稱國道三號)北向227.3公里處時,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名間分隊員警認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事實,當場攔停並填製掌電字第ZNXB0140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被告續於111年12月6日,以中市裁字第68-ZNXB0140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1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三、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略以:伊有繫上安全帶,扣環也有扣上。(本院勘驗後改稱)本來有扣上安全帶,因為看到員警攔檢,就把安全帶解開,想要拿褲子右後口袋內之證件,就被誤以為沒有繫上安全帶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則答辯以:觀以採證影像,員警趨前攔檢時就發現系爭車輛駕駛即原告未繫安全帶,僅是右手握住安全帶扣置於胯間,並堅稱是看見員警之後才解除安全帶,原告主張不可採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其餘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1年10月24日國道警七交字第1110405946號函暨檢附之錄影畫面截圖照片3張、原處分與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等件(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89號卷第53、59-61、65-69頁)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本件依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以觀,兩造之爭點為:原告於員警攔檢前,是否並未繫上安全帶,抑或係看見員警攔檢時,才把已經繫上之安全帶解除?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之裁罰基準表(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5、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二)原告於員警攔檢前,並未繫上安全帶:
1、經勘驗系爭車輛為警攔檢過程(檔名「2.7R-6268採證影像.mp4」,畫面為員警密錄器之畫面,全段影片總長1分9秒,影片未中斷、有畫面、有聲音),結果如下:----------------------------------------------------
A.舉發機關員警於國道三號北向227.3公里處入口閘道處【照片1】設立臨檢站。
B.畫面時間2022/10/1322:28:10-22:28:40
(A)畫面時間22:28:10,原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即系爭車輛)行駛於國道三號北向227.3公里處入口閘道【照片2】,行經停止線後【照片3】,原告於畫面時間22:28:11,搖下車窗並停車接受舉發機關員警臨檢【照片4、5】。
(B)畫面時間22:28:12,員警甲走向原告,此時得見駕駛座安全帶由左上至右下跨越原告之上半身【照片7】。畫面時間22:
28:15,得見原告右手手持安全帶至右大腿上方,安全帶插銷未插入安全帶扣【照片8】,員警甲:「安全帶有……沒有繫好吶。」
(C)以下為畫面時間22:28:16-22:28:40員警甲與原告之對話。原告:我知道,我就是。〔畫面時間22:28:17,原告抬起右手,安全帶插銷確未插入安全帶扣。【照片9、10】〕員警甲:你知道。
原告:因為我看到你們,我才拉下來的啦。
員警甲:什麼拉下來。
原告:嘿啦(台語)。
員警甲:哪有這樣子,來,旁邊停一下,停過來。沒有繫就沒有繫了,來。
原告:沒有啦,我有繫啦。
員警甲:來。
原告:先生,我有繫,我是……(聽不清)。
員警甲:……(聽不清)有繫。
原告:有啦,有繫啦員警甲:來,旁邊停一下。我看到沒繫就沒繫了。來,旁邊停。
原告:不是啦,你誤會我了。
員警甲:來,旁邊停。
C.畫面時間2022/10/1322:28:40-22:29:18……原告:不是啦。你放心。不是啦,因為我就是看到你們,所以……所以我才拉這樣【照片14】,我想要……(聽不清)。
員警甲:什麼放心。
員警乙:那你為什麼要解開?原告:不是啦,我就是習慣性看到你們,我就是……這樣……(聽不清)。
(以下略)【檔案結束】----------------------------------------------------
有勘驗筆錄1份及勘驗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61、63-69頁)。由勘驗內容及編號8-10之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66-67頁)可知,原告因員警攔檢而停車時,其客觀上確實沒有繫上安全帶,故其原主張有繫上安全帶及扣上扣環云云,與勘驗所見相左,非可採信。
2、原告雖另改稱因為看到員警攔檢,就把安全帶解開,想要拿褲子右後口袋內之證件等語,惟查,原告對自己於攔檢前有無繫上安全帶乙節,應知之甚詳,卻於起訴時先主張自己有繫上安全帶,於本院勘驗後始改稱自己是看到員警才解開安全帶,其前後主張矛盾,故勘驗後之主張是否為實已有可疑。又參以前揭勘驗筆錄,原告於員警攔檢時,僅表示「我看到你們,我才拉下來的」「我就是習慣性看到你們,我就是……」等語,並未當場表示是為了拿褲子口袋內證件才解除安全帶。且若原告真係下意識解除安全帶以拿取口袋內證件,衡情應直接解除安全帶使其歸位,然觀以編號8之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66頁),員警查看駕駛座時,原告卻是將右手按住安全帶於大腿間,顯有製造仍繫上安全帶之假象,足見原告係因員警攔檢不及繫上安全帶,才會暫時將其按壓於大腿間,原告主張員警攔檢時才解除安全帶等語,並無理由。從而,員警填製舉發通知單後,被告續課以原處分,並無違誤之處。
(三)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法官張佳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