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9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惠雯
林佑儒
被 告 陳政賢
廖志昌
被 告
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儀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同年十一月十三
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爰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