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46號聲請人 邱通琴 上列聲請人邱通琴因與相對人 林耀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通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林耀崑」抑或為「 林燿崑 」?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