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請求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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