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偉展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訂於99年11月3日上午9時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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