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八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七十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該案非法持有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粉末乙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查扣之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一公克(空包裝重○˙二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七八四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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