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