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靜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靜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