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蘇永林
       陳韋守
       蕭智程
       徐世鴻
       侯家閎
       劉邦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度嘉市警二偵社字第10907001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一、蘇永林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
二、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互相鬥毆並意圖鬥毆而聚眾,陳韋
守處罰鍰6,000元,蕭智程、徐世鴻各處罰鍰3,000元。
三、侯家閎、劉邦健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永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前。
3.行為:互相鬥毆。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二、被移送人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前。
3.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互相鬥毆。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侯家閎、劉邦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的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前。
3.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四、因為普通傷害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不願意提出
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因此不能追究刑責的情形,就
可以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給予處罰。本
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雖然在警詢時都表明不提告訴,但是
,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程度的危害,依前述說明,仍然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給予處罰。本院斟酌本件是因為被移送
人蘇永林和陳韋守發生行車糾紛爭吵,進而徒手互毆,陳韋
守離開後又邀集被移送人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邦健
到場助陣,再與被移送人蘇永林發生口角拿椅子互毆,參酌
被移送人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參與情形等一切情事,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罰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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