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伯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伯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伯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