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3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4、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廖文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4、325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152公克、淨重0.032公克、驗餘淨重0.03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2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5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93071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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