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英藏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9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