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珠青選任辯護人邱昱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02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11號,暨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98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暨緩刑部分,均撤銷。
陳珠青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13、15、16及18至79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如附表編號14、17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編號80、8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以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陳珠青係址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即新竹縣○○鄉○○○路○號4樓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基公司)之財會中心財務處專員(任職時間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103年1月16日止),負責神基公司出納作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因家庭因素,經濟陷入困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之侵占行為:
㈠陳珠青自100年3月2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於如附表編號
1-79所示時間,將職務上所經手如附表編號1-79所示之零星現金收款,未依規定匯入神基公司設於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之帳戶內,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按日將之侵占入己,共計102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09元。
㈡陳珠青復利用職務上經辦神基公司資金調度之便,先於102
年9月5日經神基公司主管批准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提領95萬元作為公司給付員工勞健保費之用,該款項本應於同年月11日提領後匯入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神基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惟陳珠青於該日在大眾銀行桃園分行自神基公司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提領95萬元現金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將其中70萬元現金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另20萬元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另一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餘款5萬元則作為繳交女兒學費之用。次於102年9月12日經神基公司主管批准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提領105萬元、自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提領150萬元,作為公司給付員工勞健保費之用,該2筆款項本應於同年月18日提領後匯入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神基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詎陳珠青於該日在大眾銀行桃園分行自神基公司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提領105萬元現金,並於同日在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行自神基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提領150萬元現金後,即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將其中50萬元存入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另存2筆各100萬元之現金至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餘款5萬元則作為零用,以此方式侵占公司款項共350萬元(即附表所示編號80-81)。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下稱苗栗縣調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神基公司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陳珠青及其辯護人邱昱宇律師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作為證據使用;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珠青出具之自白書及於苗栗縣調站應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神基公司財務長 姜家宏 於苗栗縣調站應詢之證述。
㈢1.神基公司製作之被告挪用款項明細。
2.神基公司臺灣銀行臺幣活存帳戶對帳單(100年3月至102年12月)。
㈣1.神基公司於102年9月5日批核從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提
領95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戶之電腦列印紙本。
2.神基公司102年9月11日支出明細表。
3.大眾銀行客戶大額通貨交易備查簿及傳票影本。
4.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㈤1.神基公司於102年9月12日批核自大眾銀行新竹分行帳戶提
領105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自元大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領150萬元轉存臺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戶之電腦列印紙本。
2.神基公司102年9月18日支出明細表。
3.大眾銀行客戶大額通貨交易備查簿及傳票影本。
4.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查詢資料。
㈥被告匯還神基公司款項之匯款單影本3張。
㈦綜上,足認被告陳珠青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珠青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珠青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於附表編號6、21、33、34、36、41、42、46、49、52、
53、56、58、65、70、78、81所示之各日,雖皆有多次挪用侵占款項之行為,然於各日咸係基於同一緣由、利用同一機會並在同一場所,復係於緊接之時間內賡續、綿密而為,各次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以強行分割,且於被告侵占該公司款項,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侵占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故同日、同公司之數侵占行為可視為一行為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因之,各日自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此部分罪數之論斷,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判期日亦為如是之更正(見原審103年7月15日審判筆錄第8頁),應予敘明。
㈡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故「集合犯」之範圍,應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行為,於每日侵占既遂後,其犯罪即已完成,此由往昔連續二次以上之犯行輒論以連續犯自明,且被告之詐騙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並無具有反覆、繼續為之特性,自不成立集合犯。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犯罪時日先後有別,顯有相當差距,且各該行為內容亦不儘相同,而有相當之獨立性,衡諸社會客觀通念,應認被告於不同日先後所犯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復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本件被告雖曾於103年1月24日至調查站供述尚有侵占零星現金款1,494,220元;惟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早在被告到案前4日即103年1月20日傳訊告訴人公司財務主管姜家宏,經調查得知被告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零星現金款項約1,494,220元及以現金提領大額款項各105萬、95萬及150萬元,並提出被告之自白書為證,上情均記明於調查站筆錄(詳偵卷第20頁);是本件被告前述於103年1月24日調查時,有偵查權之機關及公務員早已發覺上開侵占犯行,自與刑法所規定自首之要件不符。
三、原審論斷之適否:㈠撤銷改判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部分):
原審就被告陳珠青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各罪部分認事證明確,因而論罪科刑,並予緩刑宣告,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各罪部分,依前所述,不合自首之例,原判決疏未詳查,依自首之例予以減輕其刑,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部分不合自首要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及定執行暨緩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家庭因素致陷經濟困窘方為本件犯行之動機,另衡以各次侵占金額之多寡,對告訴人公司所生危害之大小,告訴代理人姜家宏於原審並陳稱被告侵占之款項已還清(詳原審第58頁「姜家宏另主張尚有利息未償」),且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深表悔意,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
13、15、16及18至79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上訴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部分):
⑴原審以被告陳珠青業務侵占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犯行,事
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係因家庭遭逢巨變致陷經濟困窘之境方為本件犯行,與純然意在供己揮霍滿足物欲以致侵占他人財物相較,動機及目的稍具值憫可宥之處,另衡以各次侵占金額之多寡,對告訴人公司所生危害之大小,嗣已將所占款項悉數償還告訴人公司,且事後始終坦認犯行無隱,深示悔意,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之刑,本院經核認事用法,均核無不合,量處之刑亦屬適當。
⑵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身為
財會人員,應可輕易查知告訴人函告清償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卻仍藉詞推諉,坐令告訴人之損害擴展;況且,被告案發已逾半年仍未對告訴人公司任何同仁表示道歉,益證被告毫無知恥悔意云云。
⑶按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
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2年臺上字第3647號判例),從而,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能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本件原審業於判決內載明審酌被告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犯行之犯罪模式,對告訴人造成損害非輕,且本件被告自調查局偵辦迄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無隱,深表悔意,態度尚佳及審酌告訴代理人姜家宏於原審陳稱被告侵占之款項已還清(姜家宏僅另主張尚有利息未償)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已如前述,上訴意旨所指量刑事項業經原審審酌在案,原審量刑並無疏漏、不當。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定執行刑部分:
法律修正及適用:
被告行為後,附表編號1-55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其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乃增列數罪併罰之限制,被告於其限制範圍內,雖未能於裁判時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刑罰累加之利益,然其中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單獨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且於判決確定後,仍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經整體觀察結果,修正後規定仍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從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分別依「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①「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13、15、16及18
至79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10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②「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即如附表編號14、17撤銷改判部分
與上訴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80、81所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遭逢變故致身陷經濟之窘境始觸罹刑章,雖其所為非是,然已坦白認錯,更示悔意極殷,復戮力籌資而將侵占之金額悉數賠償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姜家宏於原審並陳稱被告侵占之款項已還清「姜家宏僅另主張尚有利息未償」),善弭已咎滋生之損,因之,既能知錯、悛悔,當有反躬深省並自我規過滌咎之可能,再其且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而能深悉行止之分際,當亦足收警惕懲儆之效,爾後必能慎行守分並遵規循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另審諸刑罰實非徒騖以嚴刑峻罰加身,毋寧在期使蹈法之人能棄惡從善,澈滌前愆俾重適社會,以達刑期無刑之境,是揆此刑罰之本旨,既被告業已迷途知返,啟新有望,若略此仍令之繫獄,不僅既有如常之生活、前景頓化烏有,尤有從此沈淪不復之虞,終非的當。是本院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分別依「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均未逾有期徒刑2年),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用啟 自新 (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決議參照)。惟為使被告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其對法秩序之傷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之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附表
┌──┬───────┬─────────┬─────┬────────────┐│序號│犯罪時間│現金收款單據編號│侵占金額│主文│││││(新臺幣)││├──┼───────┼─────────┼─────┼────────────┤│1│100年3月2日│Z000000000000│32,527│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0年3月8日│Z000000000000│6,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0年3月11日│Z000000000000│37,8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0年3月29日│Z000000000000│2,02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0年5月3日│Z000000000000│20,9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0年5月16日│Z000000000000│20,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0年5月16日│Z000000000000│16,706│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0年6月2日│Z000000000000│7,3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0年6月24日│Z000000000000│8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0年6月28日│Z000000000000│2,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0年7月20日│Z000000000000│2,2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0年8月19日│Z000000000000│7,2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0年9月2日│Z000000000000│1,497│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0年9月6日│Z000000000000│3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0年9月9日│Z000000000000│286,8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5│100年9月16日│Z000000000000│2,592│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0年9月20日│Z000000000000│2,32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0年10月6日│Z000000000000│224,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8│100年10月27日│Z000000000000│5,831│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0年12月5日│Z000000000000│3,999│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0年12月22日│Z000000000000│1,1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1年1月3日│Z000000000000│76,9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月3日│Z000000000000│30,177│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1年1月30日│Z000000000000│1,27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1年2月14日│Z000000000000│1,944│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1年3月15日│Z000000000000│378│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1年3月20日│Z000000000000│1,78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1年3月23日│Z000000000000│6,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1年3月29日│Z000000000000│2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1年4月9日│Z000000000000│9,4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101年4月17日│Z000000000000│14,7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1年4月23日│Z000000000000│9,5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1年5月7日│Z000000000000│1,14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101年5月18日│Z000000000000│5,8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1年5月28日│Z000000000000│5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5月28日│Z000000000000│3,50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101年6月6日│Z000000000000│2,62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6月6日│Z000000000000│20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101年7月20日│000000000000│114,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101年7月31日│Z000000000000│2,1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7月31日│Z000000000000│3,00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7月31日│Z000000000000│1,300│││├───────┼─────────┼─────┤│││101年7月31日│Z000000000000│6,457││├──┼───────┼─────────┼─────┼────────────┤│37│101年8月21日│Z000000000000│38,2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101年8月24日│Z000000000000│5,3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101年9月10日│Z000000000000│2,09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0│101年9月17日│Z000000000000│882│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1年10月2日│Z000000000000│22,0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0月2日│Z000000000000│84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2,514│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419│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1,050│││├───────┼─────────┼─────┤│││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52,500│││├───────┼─────────┼─────┤│││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34,000│││├───────┼─────────┼─────┤│││101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1,000││├──┼───────┼─────────┼─────┼────────────┤│43│101年10月18日│Z000000000000│10,584│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4│101年10月30日│Z000000000000│2,62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101年11月5日│Z000000000000│12,931│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6│101年11月9日│Z000000000000│1,15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1月9日│Z000000000000│22,05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101年11月16日│Z000000000000│1,23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101年11月27日│Z000000000000│20,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101年11月29日│Z000000000000│1,323│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1月29日│Z000000000000│169,533│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101年11月30日│Z000000000000│4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101年12月12日│Z000000000000│4,41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2│101年12月19日│Z000000000000│1,07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2月19日│Z000000000000│755│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101年12月27日│Z000000000000│903│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1年12月27日│Z000000000000│2,646│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年12月27日│Z000000000000│5,292││├──┼───────┼─────────┼─────┼────────────┤│54│101年12月28日│Z000000000000│1,15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102年1月7日│Z000000000000│7,149│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6│102年2月5日│Z000000000000│1,2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2年2月5日│Z000000000000│43,24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102年3月29日│Z000000000000│36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102年4月2日│Z000000000000│578│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2年4月2日│Z000000000000│1,155│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102年4月9日│Z000000000000│1,4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102年4月24日│Z000000000000│8,19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102年5月3日│Z000000000000│22,1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102年5月8日│Z000000000000│89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102年5月13日│Z000000000000│578│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4│102年5月20日│Z000000000000│1,15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102年5月23日│Z000000000000│49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2年5月23日│Z000000000000│50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102年5月31日│Z000000000000│1,15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7│102年6月5日│Z000000000000│468│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102年6月7日│Z000000000000│8,6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102年6月10日│Z000000000000│14,408│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102年7月11日│Z000000000000│12,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2年7月11日│Z000000000000│940│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102年7月18日│Z000000000000│72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102年7月25日│Z000000000000│65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102年7月30日│Z000000000000│2,604│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102年8月19日│Z000000000000│1,15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5│102年9月10日│Z000000000000│589│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6│102年10月15日│Z000000000000│30,77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7│102年11月20日│Z000000000000│89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8│102年11月27日│Z000000000000│2,625│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2年11月27日│Z000000000000│2,625│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102年12月26日│Z000000000000│99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0│102年9月11日│000000000000│950,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1│102年9月18日│000000000000│1,050,000│陳珠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102年9月18日│000000000000│1,500,000││├──┼───────┴─────────┼─────┴────────────┤││總計│506萬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