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盛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真三國無雙3」遊戲光碟片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盛州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87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
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真三國無雙
3」遊戲光碟片壹片,係非法重製光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
又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於102年5月30日以10
2年度偵字第87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700號偵查卷宗及102年度緩字第108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真三國無雙3」遊戲光碟片壹片,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結果,確認係盜版光碟等情,有鑑識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等在卷可按(參偵卷第25至27、32至35、40至5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屬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認沒收之依據為著作權法第98條,尚有未恰,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