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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