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匯豐中華證券│匯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荷銀證券投資│荷銀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投資信託基金││││││公司│││││├──┼──────┼──────┼───────┼──┼───┤│003│荷銀證券投資│荷銀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投資信託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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