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4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4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觀光業務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43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人 賴瑟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觀光業務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漢中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張瓊文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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