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原告 陳金泉 被告 林尚平
方榮暉
劉怡靚 嚴嘉宏 陳詠順 黃培岳 吳弘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被告黃培岳、吳弘嵩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黃培岳、吳弘嵩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 陳奕丞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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