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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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15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501號)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3月7日以94年度偵字第15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手指虎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指虎1個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