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0.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56號卷屬實,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0.5公克自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麗茹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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