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27號原告 廖國良 被告 楊哲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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