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398號聲請人 詹櫻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詹前哲 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