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震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震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張英尉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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