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佑具保人柯劉秀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3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劉秀琴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忠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柯劉秀琴出具保證書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命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並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書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到日期101年10月18日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各1紙及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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