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74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中載明被告應分配之金額與原分配表分配金額之差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以雄院高民行98補字第1674號通知稿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就前開事項具狀陳明,原告亦於98年12月31日收受該通知稿,惟迄今均未具狀提出說明,其後經本院以99年4月9日、5月5日聯絡原告,或未提出或無法聯繫,有本院通知稿回證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二、本院依原告前開訴狀所載,原告似主張被告不得就利息、違約金參與分配。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25592號執行卷,被告陳報參與分配利息、違約金數額分為新臺幣(下同)77萬0,269元、14萬6,638元,合計為91萬6,907元;應依此數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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