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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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建誠 即五元超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李建誠即五元超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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