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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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佩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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