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鋒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四行「102年年5月」及「103年月」,應更正為「102年5月」及「103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及漏繕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