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兵役│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4款│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1年5月2日│95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1052號│度偵字第2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397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277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9日│96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397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277號││決├────┼─────────────┼─────────────┤││確定日期│96年2月5日│96年3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2月│拘役15日│├───────┼─────────────┼─────────────┤│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準│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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