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字第2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0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同署通知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