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蘇泫彰鐘卉庭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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