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陳佳儀 債務人 李晟源 債務人 周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佳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陳佳儀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晟源、周仕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佳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佳儀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晟源、周仕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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