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張紹陽 被告 曾宥潾 被告 張鴻佑鑫永安 瓦斯行)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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