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錦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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